关于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
发布时间:[2018-02-08]
关于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公示
 
一、项目名称:关于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
二、项目编号:CGCI-ZL-2017059
三、采购公告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四、公开招标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五、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8年1月17日
六、评标委员会名单:刘玉平、武胜兵、王菁、杨勇、仲邵山、李银梅、张铁军
七、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
政府人员
项目实施机构(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曹二伟、书记王秀锦、副局长张少东、总工宋保堂、办公室主任李耀伟、养护中心主任李刚、路政大队副队长张铁军、质监站科员李银梅
沁县财政局:PPP办公室郝高飞
沁县金融办:主任史得宏
沁县发改局:副局长张小俊
沁县国土局:吴建强
沁县水利局:李志伟
农发行:王秀峰
PPP律师:丁超慧、申大全
社会资本方(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基础设施公司经理高强、基础设施公司书记兼经营经理李丽红、投资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薛全胜、投资事业部财务科长程罡、基础设施公司副经理张强。
八、中标人名称、地址及报价:

联合体牵头人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牵头人地址
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联合体成员(成员一)……
山西晋财惠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成员一)地址
太原高新区南中环街529号A座20层2008室
全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
6.48
运维绩效费用报价
①日常维护 0.39 元/平米▪月;
②中修(每五年) 13.86 元/平米▪次;
③大修(每十年) 27.72 元/平米▪次。
上述价格均含利润
合同履行日期
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并在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后 60 日内,按招标文件中写明的出资比例组建项目公司及工商登记手续,并筹措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九、主要中标条件:
(1)合作期:22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20年。
(2)项目总投资: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为65436.62万元(含建设期利息)。
(3)合作范围
①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用PPP模式,具体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运作,回报机制采用政府付费。
②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63%;其中政府出资10%,中标社会资本出资90%。
③沁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④合作期结束时,PPP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十、谈判结果公示期: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14日
十一、谈判备忘录(见附件);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沁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地址:沁县友谊街一号
    联系人:王秀锦
电话:0355-7023302
采购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502B
联系人:李朝晖 李永科
电  话:010-63348240/63348921
邮  箱:lizhaohui@itc
        liyongke@gtc.genertec.com.cn
附件:
关于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会议纪要
 
时间:2018年1月179
地点:沁县交通运输局会议室
参会人员
政府人员
项目实施机构(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曹二伟、书记王秀锦、副局长张少东、总工宋保堂、办公室主任李耀伟、养护中心主任李刚、路政大队副队长张铁军、质监站科员李银梅
沁县财政局:PPP办公室郝高飞
沁县金融办:主任史得宏
沁县发改局:副局长张小俊
沁县国土局:吴建强
沁县水利局:李志伟
农发行:王秀峰
PPP律师:丁超慧、申大全
社会资本方(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基础设施公司经理高强、基础设施公司书记兼经营经理李丽红、投资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薛全胜、投资事业部财务科长程罡、基础设施公司副经理张强
会议主要内容:
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于2017年1214日完成潜在社会资本公开招标响应文件评定工作,评选出排名第一的社会资本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财惠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本项目组建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以下简称“谈判工作组”),由沁县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农发行和政府特聘PPP律师等方面人员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2018年1月17日举行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了一致。项目实施机构经沁县人民政府同意,确认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晋财惠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的预中标社会资本。
采购结果确认如下:

序号
PPP合同章节、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1
前言 第二条
【中标社会资本名称】(含联合体,如适用,联合体协议见附件6,以下同)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中标社会资本名称】依法与政府出资代表(即沁县财苑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并沁县设立项目公司(即本合同乙方乙方为本项目项下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的主体。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中标社会资本先行签署。乙方取得营业执照后5日内【中标社会资本名称】及沁县财苑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应要求乙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承继除专属于中标社会资本权利义务以外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社会资本名称】(含联合体,如适用,联合体协议见附件5,以下同)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中标社会资本名称】依法与政府出资代表(即沁县财苑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并在沁县设立项目公司(即本合同“乙方”)。乙方为本项目项下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的主体。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中标社会资本先行签署。乙方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中标社会资本名称】及沁县财苑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应要求乙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承继除专属于中标社会资本权利义务以外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
第二条 2.1
2.1.1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考核,项目合作期期满,无偿地将本项目及其相关资产移交给政府。【中标社会资本名称】乙方上述工作承担责任。
2.1.1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考核,项目合作期期满,无偿地将本项目及其相关资产移交给政府。
3
第三条 3.1 3.1.1
(5)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所负责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项目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所负责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项目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第三条 3.1 3.1.1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a)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c)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d)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e)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a)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c)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d)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e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第九条 9.3
9.3.1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9.3.1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6
第十二条 12.5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本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本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本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本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工程其他费用。
7
第十三条 13.5
13.5.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竣工验收日的迟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延期
13.5.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竣工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延期。
8
第十四条 14.2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
9
第十六条 16.3
16.3.3自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16.3.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商业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6.3.3自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16.3.4乙方原因在商业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0
第十六条 16.4
16.4.4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合同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甲方认可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16.4.4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合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并经双方核实认可后,从合同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甲方认可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11
第二十三条 23.3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具体参见附件4)总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此为乙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本款所述的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90分的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具体参见附件4)总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此为乙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本款所述的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80分的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12
第二十九条 29.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4和附件5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未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外,还应自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贰点五(0.02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4和附件5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未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外,还应自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贰点五(0.02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
第二十九条 29.2.3
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工程量造价金额的万分之贰点五违约赔偿金,如因乙方原因逾期超过18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工程量造价金额的万分之贰点五违约赔偿金(除9.2.2情况之外),如因乙方原因逾期超过18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14
第三十条 30.6.1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30.1款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并应让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30.1款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
15
附录四
一、政府付费
(一)付费机制
 
增加:
(3)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年度可用性服务费满足投标报价中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为6.48%。
(4)政府付费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本备忘录一式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各执咨询机构律师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备忘录签署页)
 
甲方:沁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8年【】月【】日
 
乙方:【项目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8年【】月【】日

关于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
采购结果确认第一次谈判会议纪要
 
时间:2018年1月315
地点:沁县交通运输局会议室
参会人员
政府人员
项目实施机构(沁县交通运输局)书记王秀锦、总工宋保堂、办公室主任李耀伟、公路股副股长郭霞、路政大队副队长张铁军、质监站科员李银梅
沁县财政局:PPP办公室孙爱红、采购中心张昕凤
沁县金融办:主任史得宏
沁县发改局:副局长张小俊
农发行:王秀峰
交通局特聘PPP律师:屈勇
社会资本方(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公司书记兼经营经理李丽红、投资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薛全胜、投资事业部财务科长程罡、基础设施公司副经理张强
会议主要内容:
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于2017年1214日完成潜在社会资本公开招标响应文件评定工作,评选出排名第一的社会资本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财惠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本项目组建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以下简称“谈判工作组”),由沁县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县住建局、农发行政府特聘PPP律师等方面人员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在2018年1月3日采购结果进行首次确认谈判,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如下:

序号
PPP合同章节、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1
第二条 2.1.3
2.1.3运营维护范围:
(1)道路部分:道路(行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景观绿化部分: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景观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3)运营范围:项目公司对项目可经营性资产进行合理开发,获得收益。
2.1.3运营维护范围:
道路部分: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
绿化部分: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的维护保养。
运营范围:项目公司对项目可经营性资产进行合理开发,获得收益。
2
第七条 7.1
【中标社会资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与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并在沁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定为人民币135,000,000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元。【中标社会资本应根据适用法律、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体参见附件2)的约定依法缴纳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中标社会资本】应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后 60 日内,按招标文件中写明的出资比例组建项目公司及工商登记手续。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总投资的20.63%,即为人民币135,000,000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同为135,000,000元。【中标社会资本】应根据适用法律、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体参见附件2)的约定依法缴纳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3
第七条 7.2
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约为65436.6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部分为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的 20.63%。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解决。
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约为65436.6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部分为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的 20.63%。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4
第九条 9.5
原合同无9.5条
增加9.5“项目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9.5.1工程造价的确定:
(1) 执行施工当期国家相关计价标准,审计在提交竣工决算90天内完成。
(2)合作期内,人工、材料、机械按照沁县当地同期的实际市场价执行。甲乙双方共同调研后,甲方按实际调研的市场价定期出台当地有关人工、材料、机械的时效价文件。
(3)合作期内,如遇国家及省市、部颁及行业颁布的有关工程造价调整性文件,按最新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等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9.5.2清单规范
(1)《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ZSBN 151141568);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
(5)《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00855-2013);
(6)《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
(7)《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7-2013);
(8)《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8-2013);
(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
(10)《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晋建标字[2014]138号)。
9.5.3定额
(1)《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2)《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
(3)《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理解与应用(JTG/TB06-02-2007);
(4)《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
(5)《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
(6)《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晋交公字[2005]425号);
(7)《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
(8)《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9)《山西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1);
(10)《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11)《山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1);
(12)《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1);
(13)《山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1);
(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11);
(15)《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1);
(16)山西省定额站发布的2011序列定额勘误、解释;
(17)《水利部预算定额》(2002)。
9.5.4其他文件
(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2)《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229号);
(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6]183号);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5)《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DB14/T1108-2015);
(6)《山西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7)《关于发布采空区注浆投骨料、水泥土深层搅拌桩地基处理桥梁维护与加固等三项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4]215号);
(8)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383号);
(9)《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97号)。
5
第十二条 12.2
乙方应在开工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有关本项目的《施工计划》,严格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以及《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并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乙方应在开工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6
第二十三条 23.12
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因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而发生的税费,项目公司不负责承担。如果乙方未按第23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另行索赔。
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因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而发生的税费,项目公司不负责承担。如果乙方未按第23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另行索赔。
 
7
第二十四条 24.1
合同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的 1%,即人民币【陆佰伍拾肆万叁仟柒佰元】(小写:¥【6543700】)元。
合同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总投资的 1%,即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壹仟肆佰元】(小写:¥【6231400】)元。
8
第二十五条 25.1
运营维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的1%,即人民币【陆佰伍拾肆万叁仟柒佰元】(小写:¥【6543700】)元。
运营维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总投资的0.3%,即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玖仟肆佰贰拾元】(小写:¥【1869420】)元。
9
第二十六条 26.1
移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的 1 %,即人民币【陆佰伍拾肆万叁仟柒佰元】(小写:¥【6543700】)元。
移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总投资的0.3%,即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玖仟肆佰贰拾元】(小写:¥【1869420】)元。
10
第二十九条 29.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4和附件5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未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外,还应自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贰点五(0.025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4和附件5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未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外,还应自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贰点五(0.02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
第三十条 30.8
在建设期内,单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守约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合同终止意向并就此进行协商。若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就继续履行协商一致,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若发生不可抗力,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协商一致的,则双方均可提出合同终止。若发生违约事件,则守约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合同终止通知,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具体违约事件及对应守约方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如下:
1. 乙方出现本合同的建设期违约情况时,甲方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前终止合作,并没收乙方前提所有投入部分作为补偿。
2.因甲方构成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的补偿,具体金额为乙方已经完成的投资额,及乙方同期所承担的资金成本。
3.在建设期内,如遇适用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应就协议如何变更的有关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必须提前合作时,本着共担风险的原则,甲方收回全部项目设施。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为:A×50%+D×50%-C×50%。其中:
lA为乙方完成的投资额;
lC指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lD本合同提前终止导致的乙方额外支出(如取消订单产生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
在运营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守约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合同终止意向并就此进行协商。若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就继续履行协商一致,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协商一致的,则双方均可提出协议终止;若发生违约事件,则守约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协议终止通知,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具体违约事件及对应守约方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如下:
1.乙方出现本合同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的补偿,具体金额为:A×50%,其中A为乙方未向金融机构偿还本金部分的金额。该金额在剩余合作期内分年度返还。
2.因甲方构成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的补偿,具体金额为:A + B + D,
其中:
lA为乙方未向金融机构偿还本金部分的金额;
lB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剩余期间内的预期净利润;其中,年预期净利润按本合同终止前五(5)年项目公司平均年净利润值计算(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未满五年的,年预期净利润=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F%[F为中标人按中标价格计算得出的投资内部收益率,且不高于4.9%。])。净利润以双方共同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准。
lD为本合同提前终止导致的乙方额外支出(如取消订单产生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
3.在合作期限内,如遇适用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应就协议如何变更的有关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必须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时,甲方收回全部项目设施。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为:A×50%+D×50%-C×50%
其中:
lA为乙方未向金融机构偿还本金部分的金额;
lC指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lD本合同提前终止导致的乙方额外支出(如取消订单产生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乙方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表中:
A1已完工程的建设总投资
A2按已完工程投资额计算的可用性服务费;
A3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运营期内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年度可用性服务费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年度可用性服务费的终值
A4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B取值金额(各阶段相应的履约保函,若乙方违约,甲方没收乙方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不再另行收取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阶段履约保函等额的现金)
C甲方因接管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评估、人员工资等费用;
D终止时因清算审计发生的费用;
E为运营期内乙方已完成养护、维护管理工作但未支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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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32.3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仲裁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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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第二条
原条文附后
新条文附后

 

附录四第二条原条文:
二、考核指标
(一)建设期及竣工验收
建设期及竣工验收考核主要是对项目可用性及成本控制的考核。包括建设中的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管。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考核。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CJJ1 BD1-2014)、《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9-2005)、《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_82-2012)、《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59-2008)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各部分进行竣工检验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则运营期内政府方按PPP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直接付费,考核结果不通过则按PPP合同相关条文处理。
建设期考核标准见下表:
 
建设期考核标准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
质量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并做到一次验收合格。
工期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两(2)年。
安全生产
JTG 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投资
原则上以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环境保护
符合JGJ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注:若国家、行业、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办法,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规范、规程、办法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政府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监督。最终数据以竣工审计决算为准。具体指标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应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附录四第二条新条文:
二、考核指标
(一)建设期及竣工验收
建设期及竣工验收考核主要是对项目可用性及成本控制的考核。包括建设中的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管。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考核。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CJJ1 BD1-2014)、《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9-2005)、《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各部分进行竣工检验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则运营期内政府方按PPP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直接付费,考核结果不通过则按PPP合同相关条文处理。
建设期考核标准见下表:
 
建设期考核标准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
质量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12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CJJ89
工期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两(2)年。
安全生产
JTG 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投资
原则上以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环境保护
符合JGJ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注:若国家、行业、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办法,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规范、规程、办法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政府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监督。最终数据以竣工审计决算为准。具体指标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应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本备忘录一式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各执咨询机构律师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沁县松村至迎春公路PPP项目备忘录签署页)
 
 
甲方:沁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8年【】月【】日
 
乙方:【项目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8年【】月【】日